原告:姜树森,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陶建刚。
被告:恽相才,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孟珍娣,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恽强,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姜树森与被告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被告恽相才、被告孟珍娣、被告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姜树森诉称,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西城公司出借3000万元,西城公司应按1%/月支付利息,若逾期支付,则加倍支付逾期利息,西城公司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被告恽相才、孟珍娣、恽强同意为西城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西城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归还了原告部分本金,余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西城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13,137,583.80元,并要求被告恽相才、孟珍娣、恽强对西城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借款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本案管辖权作出约定,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的乙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由于本案被告恽相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除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万元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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