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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姜某等与郑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王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郑忠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系原告王玉明、郑忠娥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玉香,女,成年,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运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玉香名下(车牌号为冀J×××××号)丰田轿车一辆。现原告已撤诉,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我院对被告刘玉香名下(车牌号为冀J×××××号)丰田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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