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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楠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楠,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拉腾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剑平,男,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姜楠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楠、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剑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姜楠在诉讼中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在2016年10月11日对被告阿拉腾公司所有的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南街的阿拉腾购物广场二层19处商铺房屋(建筑面积为577.656平方米、证号G0534)的所有权、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南街的阿拉腾购物广场三层23处商铺房屋(建筑面积为753.20平方米、证号G01501)的所有权、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南街的阿拉腾购物广场房屋(建筑面积为1027.47平方米、证号G01502)的所有权均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9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剑平以被告单位缺少流动资金和在林甸县做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先后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共计90000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每次借款被告都说一两个月就还,结果是下一次再来借钱,说马上就还款,一直拖到2015年11月8日,被告称2015年底全部还清借款,并给原告出具总的九百万元借据。可是到了2015年底,被告仍未还上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阿拉腾公司辩称,对于我向原告姜楠借款总计9000000.00元属实,无异议。我向姜楠借款用于林甸县九龙城小区开发建设了。2011年我以大庆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林甸九龙城小区,我是诚信房地产的股东之一。九龙城开发建设是在2011年开始动迁,2012年开始建设,工程到现在还没结束。我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拉腾公司与诚信公司是合作关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5年11月8日借款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楠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借贷双方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姜楠借款人民币9000000.00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阿拉腾公司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认为,姜楠分多次将9000000.00元现金借给了阿拉腾公司,阿拉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剑平与姜楠签订了借款协议,因此阿拉腾公司与姜楠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在借款到期后,阿拉腾公司应当履行偿还借款9000000.00元的义务。虽然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视为借款到期,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据中的约定履行相应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姜楠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故应视为2016年10月11日该借款已到期,阿拉腾公司应当向姜楠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另,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1日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姜楠要求阿拉腾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要求阿拉腾公司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1日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姜楠欠款人民币9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9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明光
代理审判员 周娜
人民陪审员 刘坤

书记员: 冯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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