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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姜某某、倪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张雅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菲,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倪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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