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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鸿与陈飞、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永鸿,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昊,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飞,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国明,男,194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姜永鸿诉被告陈飞、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永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永鸿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永鸿负担。

审判员:徐建荣

书记员:金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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