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董青(系原告姜汇之母。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冷彩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汇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姜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美芳
书记员:胡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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