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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洪亮、张夏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姜洪亮,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夏伟,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姜洪亮与张夏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姜洪亮(证券账户号码:XXXXXXXXXX)以人民币6.66元(币种下同)每股的价格从张夏伟(证券账户号码:XXXXXXXXXX)回购其所持有的商客通尚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5,000股股份(股票代码:836521;股份性质: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价款共计99,900元;姜洪亮于2018年10月9日前向张夏伟支付99,900元;张夏伟于同日将其所持上述15,000股股份过户于姜洪亮;如有一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另一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以上述约定价格或股份数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姜洪亮与申请人张夏伟于2018年10月9日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戴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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