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洪生,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永平,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姜洪生与被告倪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姜洪生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洪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