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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与周文华、詹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姜涛,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文华,男,1960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詹敏,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姜涛与被申请人周文华、詹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涛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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