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清荣,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尚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清荣与被告上海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审理结果同另案原告上海普灵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清荣、葛永和、刘永鑫及原告上海锐赢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与姜清荣、葛永和、刘永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而该两案现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陆明权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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