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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姜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76.40元,减半收取计4,98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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