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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周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担负。

审判长:及元戎

书记员: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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