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担负。
审判长:及元戎
书记员: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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