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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宝、汤玉琦与陈滨其他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红宝,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玉琦,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滨,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纪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冶文,男。
  原审第三人:朱登红,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第三人:王小雨,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姜红宝、汤玉琦因与被申请人陈滨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朱登红、王小雨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92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红宝申请再审称,原判在未查明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违背了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判令姜红宝履行过户,侵害了姜红宝的财产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汤玉琦申请再审称,陈滨未证明其主张,原判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陈滨没有事实依据。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汤玉琦、姜红宝与陈滨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属合法有效。原判依据三方协议约定,判令姜红宝继续履约,配合陈滨将系争房屋过户至陈滨名下,并无不当。综上,姜红宝、汤玉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红宝、汤玉琦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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