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莉君,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利明,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姜莉君与被告姜利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姜莉君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姜莉君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莉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莉君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