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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贞官与姜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贞官,男,193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鉷,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勇,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贞官与被告姜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贞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鉷、被告姜文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贞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1月4日,被告以装修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当天交付被告三张金额均为100,000元的银行存单,被告自行全部取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姜文勇急用借叁拾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其房屋未拆迁无钱还款为由拒绝,原告催讨不成,遂起诉来院。
  被告姜文勇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贞官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姜文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  慧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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