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民初1573号
原告:姜赛华,男,汉族,1988年4月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群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大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赛华诉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原告姜赛华通过高明亮(另案处理)的介绍,进入被告的装修项目中进行工作。施工项目结束后,原告等施工人员大都未全额收到劳动报酬,在交涉未果的情形下,以高明亮为首的施工人员向被告提起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明亮以原告之名向被告提起诉讼,并以原告之名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庭审中,原告姜赛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由高明亮签署的民事起诉状予以追认,这一起诉,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递交由其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未对高明亮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予以追认,代理人庭审中的陈述,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这一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赛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赵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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