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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转娣与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转娣,女,汉族,1957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民,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虞军。
  原告姜转娣与被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信金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在“重信合伙人”网络平台上的合伙人6月期借贷款之约定;2、被告立即返还借贷款8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借贷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被告公告规定的年化率5.5%计息标准结算)。
  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3月19日在被告ZHONGXIN重信金服集团IMPCREDIT.COM网络平合上注册,当日在被告集团旗下网拥有的“重信合伙人”网络平台上汇入被告银行帐上合伙人6月期借贷款60,000元,又在当月的4月9日汇入被告银行帐上合伙人6月期借贷款20,000元,合计汇入被告银行帐上合伙人6月期借贷款80,000元。
  在合伙人6月期未到期之日,被告在2018年8月15日颁布了一份《关于重信金服集团的展期公告》。在该份公告第四条明确表示: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9月14日,所有投资用户的本金暂时不安排兑付,2018年9月15日起,每月15日执行兑付,公司将按照比例兑付本金,展期期间利息将在投资客户最后一期还款时一次性支付。
  该公告发布后,原告则到被告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虞军交涉,但虞军说:“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能按公告规定兑付本金。”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到期不归还原告借贷款之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及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重大经济利益。出于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2018年8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对被告重信金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18日,相关人员席旭生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重信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席旭生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侦查的范围包括线下门店投资和本案所涉的线上“零用贷”、“重信合伙人”、“创信平台”投资。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投入“重信合伙人”平台的资金已纳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原告投入“重信合伙人”平台的资金涉嫌被告重信金融公司及席旭生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转娣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顾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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