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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锦德与张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姜锦德,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鸣,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锦德与被告张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而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锦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锦德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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