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姫1与姫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姫1,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姫2,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声涛。
  原告姫1与被告姫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姫1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姫1表示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姫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姫1负担。

审判员:郭  瑛

书记员:肖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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