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姫1,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姫2,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声涛。
原告姫1与被告姫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姫1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姫1表示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姫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姫1负担。
审判员:郭 瑛
书记员:肖 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