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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汉族,专科文化,靖边县**聘用**,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园**幢**单元**室。曾因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靖边县公安局侦查发现姬某某在缓刑执行期且执行期未满,于2020年7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同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姬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2号黑色红旗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河东教堂巷“重庆小调饭店”门前路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靖边县河东教堂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石化中学附近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姬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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