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皖C*****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3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河县东刘集镇西杨村军李庄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皖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姬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姬某某现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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