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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山城区***路******号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至21日被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于2019年6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姬某某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雷某甲在“****”小区买房的事实,向雷某甲隐瞒该小区在开盘当日已售罄的情况,以向“****”销售经理雷某乙送礼为名骗取雷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新

李 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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