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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姬某某于当日投案自首,于2017年9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上网追逃,于2019年8月8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抓获,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某伙同其丈夫李某(已判刑)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不断吸收存款案,约定未定期还本清利。2012年起,二人大量吸收存款,约定月息1.8%(部分2%)。二人将所吸收存款用于井架生意。2014年起,二人欠贷数额剧增,无力偿还所欠贷款。至审查起诉期间,共向靖边县一小教师以及经过一小教师介绍的借贷款条据金额共计28户共286万元。偿还本金10万元,清还利息20.932万元。综上,被告人姬某某共非法吸收存款286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活页证据15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附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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