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正明,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厚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正明诉被告上海依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正明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姬正明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姬正明负担。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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