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姬某某诉称,被告在参展2016年第四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期间,未经原告授权同意,印刷、展览、使用原告拍摄的8张图片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展览权、复制权等权益。因此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图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费用。
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著作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有侵权行为发生在本院辖区范围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发生在第四届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上,该展会的举办地上海世博展览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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