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WIEGAN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翠婷,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拖欠货款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3元,减半收取计2,011.50元,由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秦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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