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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WIEGAN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翠婷,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拖欠货款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3元,减半收取计2,011.50元,由原告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秦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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