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N2路威尔信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
原告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为诉调案件立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尔信(汕头保税区)动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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