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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朗诺(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适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威尔朗诺(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谈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宁,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适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侯恩龙。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威尔朗诺(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朗诺公司)与上海适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欧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威尔朗诺公司诉称,其于2017年7月24日与适欧公司签订的《SOP-CoverallR经销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适欧公司授权威尔朗诺公司销售“SOPR、CoverallR”品牌下的产品及服务,威尔朗诺公司以适欧公司代理商或商务合作伙伴的名义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必须接受适欧公司品牌统一建设要求,威尔朗诺公司的产品包装、用品、员工制服由适欧公司提供或根据适欧公司指导采购。适欧公司应向威尔朗诺公司传授产品相关的知识和服务技术,进行培训、考核等。威尔朗诺公司需支付加盟启动包费用80,000元。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适欧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威尔朗诺公司先后向适欧公司支付共计60,000元,并按适欧公司指示向苏宁采购中心支付20,000元,苏宁公司系苏宁采购中心的总公司。适欧公司未按涉案协议约定向其发放授权认证导致其无法开展业务,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依据双方约定,以适欧公司的注册地为依据,就涉案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并判令适欧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苏宁公司共同返还加盟费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涉案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适欧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关于威尔朗诺公司对涉案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的核心为威尔朗诺在许可区域销售适欧公司产品,虽然在品牌建设等方面做出统一要求,但明显缺乏威尔朗诺公司利用其获取自适欧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自主开展加盟经营的内容,双方之间所签署的涉案协议,应属于在授权销售“SOPR、CoverallR”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模式下所约定的特约经销协议而非特许经营合同。鉴于涉案合同的前述性质,结合双方的管辖约定,本案的管辖连接点在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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