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书祥,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营,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孔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书祥与被告刘连营、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娄书祥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书祥撤回对被告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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