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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晓丹、娄孟蝉等与胡元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娄晓丹
田运东(山东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
娄孟蝉
胡元利
李永昌(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颜廷荣(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原告娄晓丹,女,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田运东,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娄孟蝉,女,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田运东,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胡元利,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昌,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刘培训,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廷荣,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娄晓丹、娄孟蝉诉被告胡元利、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胡元利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静轩东路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八宝山路口处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原告娄晓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娄晓丹、乘车人娄孟蝉受伤,两车损坏。
后二原告被送往曲阜市人民医院治疗。
原告娄晓丹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曲阜市交警大队认定胡元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娄晓丹承担次要责任。
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6694.6元。
被告胡元利辩称,我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被告车辆提供适格证件及保单后,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存在免责情形,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合理赔偿。
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娄晓丹与被告胡元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事实清楚,双方对责任没有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该的损失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因双方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故交强险外部分,应按照二八分成处理。
原告娄晓丹经二次法医鉴定,均为十级伤残,本院对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原告提供的误工及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形式上存在瑕疵,本院酌情按照城镇居民收入及护工的工资标准计算。
原告娄晓丹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3340.3元,误工费7360元(80元*92),护理费2100元(70元*15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残疾赔偿金25860元(12930元*20*0.1),鉴定费1400元,财产损失60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1418.3元。
娄孟蝉的医疗费690.3元,误工费1200元(80元*15天),交通费100元,共计1990.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47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元利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20704.48元,除已支付的10000元,应再支付原告1070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娄晓丹负担220元,被告胡元利负担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娄晓丹与被告胡元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事实清楚,双方对责任没有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该的损失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因双方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故交强险外部分,应按照二八分成处理。
原告娄晓丹经二次法医鉴定,均为十级伤残,本院对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原告提供的误工及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形式上存在瑕疵,本院酌情按照城镇居民收入及护工的工资标准计算。
原告娄晓丹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3340.3元,误工费7360元(80元*92),护理费2100元(70元*15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残疾赔偿金25860元(12930元*20*0.1),鉴定费1400元,财产损失60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1418.3元。
娄孟蝉的医疗费690.3元,误工费1200元(80元*15天),交通费100元,共计1990.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47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元利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20704.48元,除已支付的10000元,应再支付原告1070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娄晓丹负担220元,被告胡元利负担859元。

审判长:王勇

书记员:万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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