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伟,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松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娄松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戴玉龙
书记员:徐中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