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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容留卖淫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宾川县金牛镇桑园小区“春妹足浴会所”内容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乔某、杨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8月20日,民警依法该卖淫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记账本3本,避孕套40个、手机2部、二维码收款纸1张、培训记录本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大理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笔记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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