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鼎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江,经理。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宁波鼎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娄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李 骏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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