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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韵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冯颖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娇韵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CHEEBEECHOO,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漪,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颖,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男。
  原告娇韵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颖、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被告冯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双方劳动争议已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娇韵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冯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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