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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xx,女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xxxxxxxxxx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县,住公路局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许,娜xx在为贤xx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时,采用隐秘手段将贤红萍“借呗”上的9900元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APP,再将钱转到我xx支付宝APP,而后我xx通过微信转账到娜xx的钱包内,娜xx将非法所得向自己家人转账和向朋友还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手机截图,谅解书,悔过书等。

2.证人我xx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受害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娜xx讯问笔录、指认现场视频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娜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娜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娜xx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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