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宪苓,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和智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和智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宪苓与被告上海仁和智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仁和智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宪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宪苓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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