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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孔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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