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建国,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闻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国栋,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孔建国与被告冯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孔建国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建国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建国负担。
审判员:杨 英
书记员:范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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