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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李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高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马德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孔某某,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高亮、马德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沧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史莉莉
审判员:郭春艳

书记员:贾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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