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成,男,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晴,男,199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孔成与被告顾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后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活周转需要于2017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支付宝方式交付给被告。原告通过支付宝方式先后共计支付被告21,000元。双方口头协商被告事后把原告多转的1,000元归还给原告,也口头确定被告有钱就归还借款,但被告收到借款后再也未曾找到过,故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顾晴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证质证,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用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借款,逾期还款被告应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等。原告后分三次转账被告共计21,000元。原告无法找到被告致讼。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有被告的签名、手印,确定了借款金额,原告以约定支付借款的方式支付借款2万元给被告,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对多支付的1,000元解释未违常理,本院对此解释予以确认。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公告期满后视为被告已经知晓原告主张还款之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从2019年10月9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成借款2万元;
二、被告顾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成逾期还款利息(2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孔成已预缴),由被告顾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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