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成,男,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晴,男,199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孔成与被告顾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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