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8********,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瓜州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甲与其兄弟孔某乙在瓜州县**镇**村**组家中饮酒,酒后无证驾驶甘FO****号轻型普通货车,前往草湖沟村养殖场途中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孔某甲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12.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孔某甲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孔某甲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O****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无有效证件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孔某甲无前科记录。
2.证人孔某乙、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孔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草湖沟村一组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孔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草湖沟村一组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委托瓜州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同意孔某甲适用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春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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