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孔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址霸州市**小区**-**-***。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冀B7****号小型轿车沿二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医疗设备厂东侧时,与前方正在右转弯的牟某某驾驶的鲁HS****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孔某某受伤。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1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证人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