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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四队***号,家住武定县狮山镇**社区****小区**单元**室。2008年512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1922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罚款二百元;2017年因伙同他人赌博被武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罚款三百元,收缴赌资三十元;201893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罚款两百元。2020519日因本案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事实:2020年5月2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在武定县狮山镇**路“**”火锅店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将妻子李某某扯倒,用手殴打李某某的面部,致使妻子李某某鼻子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违法事实:

1、2019年6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武定县狮山镇**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家里,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动手将妻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10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武定县狮山镇**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家里,因家庭琐事与李金鞠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动手将妻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20年1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因与赵某某的债务问题,在武定县狮山镇狮山路**网吧门口的路边动手打了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晓燕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五册,证据目录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被告人孔某某已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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