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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承包新农村建设的施工方到被告人孔某某家门前铺设水泥路。由于被害人孔某乙认为孔某某家铺设水泥路会占用其家里的土地,所以阻止孔某某家铺设水泥路,并翻掉孔某某事先摆好的红石路基,孔某某便用手里铲水泥的铁锹拍打孔某乙左肩部处,导致孔某乙受伤倒地。经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乙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评定孔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孔某某主动承担了孔某乙的全部医疗费。经公安机关与村委会共同调解,孔某某后续赔偿孔某乙六万元的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并取得孔某乙的谅解。2020年4月3日,孔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简项查询、归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铁锹一把)、鹰潭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彭某某、孔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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