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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敦煌市某某镇,住茫崖市某某镇某某有限公司院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因被害人郭某某在外饮酒回宿舍时以影响其休息为由与郭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拉)公(刑)鉴(伤)字[2020]007号;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飞跃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1321321****)。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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