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新疆阿瓦提县*******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23时30分犯罪嫌疑人孔**饮酒后驾驶新****(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从塔木托格拉克乡秋马克村开出,在2018年11月21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行驶至阿瓦提县老干区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5615号)检验结果:孔**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检测,孔**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1.4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孔**驾驶证于2013年9月27日已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嫌疑人指认车辆照片、犯罪嫌疑人孔**的询问、讯问笔录及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5615号)、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被查获后,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该情节属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阿瓦提县河滨二区10号楼2单元3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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