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左右,被告人孔某某为防止自家麦地的麦穗被小鸟叨食,用竹竿将自行购买的两张捕鸟网架设在位于邓州市**镇**村**庄附近的麦地里,之后一直未到现场查看。2020年4月30日,邓州市公安局孟楼派出所联防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孔某某架设的捕鸟网上捕获有鸟类,后在被告人孔某某的见证下,将网上的7只小鸟(已死亡)取下。2020年5月6日,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7只小鸟分别为:1只黑尾卷Dicrurus macrocercus 、6只麻雀Passer montanus,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捕获鸟类的照片、河南省林业局通告、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善雅、李仁孝、冯啸天、张壮壮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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