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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赵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孔某某
赵某某

自诉人孔某某。
诉讼代理人董伟、张传艳,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
自诉人孔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孔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孔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自诉人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孔某某撤诉。

审判长:潘晓明
审判员:邱雨
审判员:杨爱玲

书记员:张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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