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胡同**号。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月,孔某某在本市双桥区**胡同经营“承德市双桥**保健品商店”。马某某(另案处理)在万华小区附近早市上出摊,售卖“蚁力神”、“老中医”等壮阳类保健品,被告人孔某某多次在马某某处进购“蚁力神”、“老中医”,并在其店内销售。经查,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经检测,“蚁力神”、“老中医”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商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高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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